<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点辅导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8-09-02 👁703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5、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6、文书印制、填写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