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喜提新车和表哥一同喝酒庆贺 表哥被表弟酒驾撞成“植物人”
30岁、只能整日躺在床上的辛某听到父亲叫他,苍白的脸上露出了笑容——这,是他与父亲仅有的交流方式;原本,辛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出事后妻子抛下如今才4岁多的儿子离他而去;失去生活能力,没有意识,吃喝拉撒全靠父母照顾。——这一切,都源自于为表弟庆祝喜提奥迪车的那场酒局。
不堪回首:出事时妻子正怀孕,后来无奈离婚走了 辛某家住西安市北辰大道附近。2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视频看到,他躺在家中病床上,无法自己吃饭,家人把饭给他喂进嘴里,他不时会吐出来。 “2018年5月出的事,8月张某就把自己公司转到他家人名下了。我儿在医院住了四个月后去掉了胃管,后来就是每天给喂饭,但他也不好好吃,他啥都不知道。以前人都没有反应,现在熟人跟他说话,他会笑。身体左侧手脚能动,右侧全都动不了。”辛某的父亲、50多岁的辛先生介绍说。 辛先生说,儿子是25岁那年出的事,五年来一直没有恢复生活能力,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在家里就靠父母照顾,“自从参加他舅家表弟的酒驾被亲戚酒驾撞伤后,与舅家已经断绝来往,儿子不会说话也不会动,儿媳妇当时怀孕,2018年9月我孙子出生,后来俩娃日子实在没法过,儿媳也离婚走了。我们老两口都五十多岁了,现在既要照顾孙子还要照顾儿子,就希望能把判的赔偿款赶紧执行到位。”说到最后,辛先生哽咽了。 酒驾酿祸:与表弟一起喝酒后,被表弟酒驾撞成重伤 辛先生介绍,2018年5月的一天,儿子舅家表弟张某组局请吃饭喝酒,“当时张某是为了庆祝买了奥迪车,第二天提车,头一天晚上叫家里几个娃一起喝酒,结果喝完凌晨就出了事。” 辛先生回忆,出事后,张某说辛某是自己绊了摔伤了,后来警方调查多次,法院也判决了,结果显示辛某都是被张某酒驾撞成重伤的。“2019年,法院判对方赔偿130万元。我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拍卖了张某名下的经适房,加上司法求助,全部支付后还有本息7万多元没执行。张某有公司,法官说公司和个人是两回事。”辛先生介绍。 辛先生说,出事后,新买的小车也没有上户到张某名下,“直接上到他爸名下了。”2020年底,法院让他签字“倒案号”,“2021年初法官说案子还执行着,同年6月我去西安未央法院查询发现案子已经终结本次执行了,7月我又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2022年5月,法院再次判决张某赔偿17万余元,也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了。 法院判决:表弟酒驾肇事负全责,两次判赔148万余元 记者看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2民初3518号,还原了事发的经过。 2018年5月25日凌晨3时35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在丰产路稳江仓库西侧附近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站立在车左前方的行人辛某发生碰撞造成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全责,辛某无事故责任,张某不服申请复核。2018年10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书面复核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当天,辛某被送至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应激性溃疡等。此后,多次在省人民医院和长安医院住院,共计住院123天。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27日对辛某伤情评定为二级伤残。 据了解,涉案事故车辆车主和司机为被告张某,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9年9月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付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12万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86640.61元。 2022年5月18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辛某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11598.87元及2019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的护理费164250元。 执行艰难:法官称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主体,有车房等财产线索可及时沟通 记者看到,2022年10月1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112执8260号之一,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辛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7820.87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中,该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未央区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3年2月14日下午,辛先生来到未央区人民法院询问进展,上述裁定审判长党法官说,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主体,即使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代表公司是他的,公司不一定是他的财产,“法院没判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执行时要执行到公司。” 辛先生担心,终本后案件无法执行。对此,党法官说,“后面能执行,如果发现有房子、车等财产,给我们提供线索,我们可以去查他。除非是他一人全部独资出资的公司,这个才可能涉及财产转移的问题。”她说,该案第一次判决还未执行完,所有的冻结都在前面,“咱这(第二次判决)能有啥财产,该卖的都卖了,措施该上的都上了。事情还在,不用担心出了文书就没人管这个问题了,有线索了及时过来沟通就行。” 律师说法:终本并非终结执行,如对方为股东可申请执行其公司分红利益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本案中,未央区法院执行庭已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查控、并拍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可供执行,故未央区法院执行庭做出终结本次执行并无不当。 赵良善表示,“终结本次执行”并非“终结执行”,因为“终结执行”是彻底了结案件或执行终止,被执行人不再履行判决义务,而“终结本次执行”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辛某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辛某实体权利并未丧失。 赵良善指出,如果张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张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执行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是一种职务,不能代表张某对公司享有经济利益。但是,如果张某系公司的股东,那么张某对公司会有分红等利益关系,对此,辛某可申请法院执行张某因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价值及分红利益等。 赵良善建议,辛某及其家属私下也要多找些张某的财产线索,及时给执行法官提供,并申请恢复执行。当然,如果辛某对未央区法院执行庭所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向未央区法院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 一场酒局毁了本该风华正茂的辛某的人生,其表弟张某真如被指责的“逃避责任”?记者多方努力,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在此,希望知情人能提供相关情况,向辛某和家人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