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维权难的现象将逐步改观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3·15”维权日多了一抹灿烂的阳光。即将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让多年来饱受维权之苦的中国消费者看到了一丝曙光。诚然,业内对两者的内容依然存在不少非议,对其执行难度也不乏担忧。但从历史角度来看,无论是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还是汽车三包规定,都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加强了对厂商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如果今年两部法案顺利颁布,堪称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它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等,让未来的汽车召回更加有法可依,也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不再担忧投诉无门。 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责令召回”的强制性,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相反,现行召回规定却是,对于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仅有3万元。 此外,条例拓宽了召回举报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召回的定义范围被拓展为修理、更换、退货、补充标志等。对于汽车的重要部件轮胎,条例也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与召回条例一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汽车三包”有效期由第一稿中的两年或4万公里调整为两年或5万公里;其次,针对第一稿中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等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不应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的规定,第二稿提出了汽车“包修期”的概念,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使不是主要总成和系统的问题,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二次意见稿还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在有关争议处理方面,质检总局还准备组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并在解决争议中引入质量仲裁检验等。 这是中国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福音。“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很少,维权道路异常坎坷,退换有质量缺陷的汽车被看做比登天还难。”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会长苏晖总结,国内车主在维权道路上有4道坎儿:一是举证难;二是汽车厂商、经销商、质量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三是无处申诉;四是汽车行业的多头管理。多数消费者迈不过这4道坎,只能不了了之,或者砸车,用牛马拉车来泄愤。一份数据也说明了这个问题:2011年,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召回85起,召回缺陷汽车182.75万辆。而同中国市场汽车保有量接近的美国却召回汽车130次,涉及车辆390万辆。中国消费者远没有享受到世界汽车大国应有的待遇。 不少人士认为,召回条例和三包规定意见稿的内容仍然有不少地方值得商榷。还有人预计,即使今年顺利实施三包规定和召回条例,消费者依然会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维权成本高、厂商责权不清等问题,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很难改变。然而与以前相比,两个法案的即将出台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标志着汽车维权法律环境日趋完善,消费者将有更多的途径和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中国汽车维权难的现象将逐步改观。 中国汽车市场为全球汽车品牌贡献了巨额利润,其开放程度早已与国际接轨。但国内汽车消费者享受的待遇却与国际标准相距甚远。希望三包规定和召回条例早日出台,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还给他们。同时,面对消费者日益汹涌的维权潮,汽车厂商不应该有抵触情绪,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坦诚相待,实现双方的和谐共赢会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