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注明“赔偿限额”,还有免赔额
事件回放:张晨去年3月为价值9万元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盗抢险,双方约定保额为7.2万元,车辆5个月后丢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7.2万元的80%赔付5.76万元。张晨认为车险代理人员在车险合同中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并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张晨的车辆购买于2007年5月,因此在投保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的折旧20%,以5.76万元作为盗抢险的保额,所以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金额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在此案件中,“赔偿限额”是产生争议的关键点,容易令车主理解为7.2万元是明确的保额。实际上假如车险代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把免责条款跟车主详细解释清楚,纠纷有可能会避免。
5 离开座位,车上责任险还能生效
事件回放:黄先生买了一辆货车,雇佣小朱当司机跑业务,去年车辆出了故障,小朱把车停在路边修理,由于没设置警示标志,被后面高速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出十余米。他的大脑严重受创,住院三个多月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对这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80%责任,需赔偿24万元。小朱负次要责任。但货车司机的赔款一直没全额到位,因为黄先生已购车上人员责任险,黄先生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小朱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但黄先生认为小朱当时是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元。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元。
专家提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事故发生时,小朱正在排除车辆的事故,因此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内,但是由于其把车停在路边,无证据证明他的身体是否离开车辆,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各大五十板”的判决。
6 遭遇“老赖”“无责”变“无辜”
案件回放:提起三个月前的那宗车祸,魏小姐仍然觉得一肚子气,当时她开着一辆德系豪华车在莞太路上走,被一辆小车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魏小姐车辆的维修费为1.2万元,由于双方车主属不同的保险公司,魏小姐与对方约定,车辆修好后对方先支付费用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1个月过去了,肇事车主迟迟不到车行结账,魏小姐急着用车,只有自己先买单,再找全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魏小姐非常无奈,只有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示:现实生活中,“无责”变“无辜”的例子并不少见。像魏小姐这样理赔金额较大的案件更应该多留个心眼,除了在事故现场应该注意保留各种证据,并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甚至是住址外,在维修过程中如果感觉到对方怠于合作,应该在车辆修好后向法院提出起诉,拿到起诉单后交给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索赔,这样1个月内就可以拿到赔款。另外,通过交警申请强制执行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这两种途径都比自己先买单、再提出诉讼要快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