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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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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编辑:驾驶网    来源:广州日报    2014-12-19    👁6347  

      本文摘要: 随着深圳滨海旅游的升温,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小型船舶所存在的安全和管理隐患问题亟待正视。为此,深圳出台的全国首部海上休

    

       随着深圳滨海旅游的升温,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小型船舶所存在的安全和管理隐患问题亟待正视。为此,深圳出台的全国首部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深圳市 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昨日通过政府公报亮相,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休闲船舶需“持证上岗”,同时经营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 案,每三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新出台的《办法》将在深圳海域从事经营性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渔业、旅游船舶(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为规范管理,《办法》要求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应各自“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关证书或者相关证书失效的,将责令停航并对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的“三无”船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休闲船舶出航期间未随船携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 处500元罚款;船员在出航期间未随船携带适任证书的,将对船员处50元罚款。

       同时,《办法》要求,晚上8时至次日6时,能见度低于3000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5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况,禁止载客出海航行。

       根据《办法》规定,在4类情形中,休闲船舶经营人不得载客出海航行,包括晚上8时至次日6时、能见度低于3000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5级以上或超过船 舶抗风等级、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违反规定出海航行的,如超载等,将对休闲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禁止海洋倾污行为,要求经营人将船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到岸上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否则将对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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