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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曝光!多地严查党员干部酒驾

来源:澎湃新闻    2024-02-14    👁376  

春节假期,酒驾醉驾行为容易多发。为防范酒驾醉驾肇事肇祸,日前,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在春节前、春节假期、春节后开展三批次全国集中整治行动,零容忍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严查党员干部酒驾

多地也严查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问题。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11日消息,今年春节期间第五批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赌博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问题被曝光。

在“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问题”部分,通报提到:

(一)王永杰,中共党员,红河州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4年2月1日15:2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陶成贵,中共党员,昭通市彝良县海子镇花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24年2月8日11:15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此前,云南省已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集中通报酒驾等典型案例,今年是这一行动的第四年。

2月12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再次发布公告称,云南省纪委监委从2024年2月7日至16日,连续10天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对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赌博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

在“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问题”部分,通报提到:

(一)秃鑫,中共党员,昆明市晋宁区夕阳乡党建办工作人员,2024年2月5日02:0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唐顺发,中共党员,普洱市江城县康平镇两棵树小学党支部书记,2024年2月8日9:3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

为了加强警示教育,有的地方在春节假期公布了党员干部往年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

2月11日,广东惠州仲恺高新区纪委监委官方微信“仲恺清风”发布消息,通报6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原仲恺高新区政法信访办公室杨志明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8月4日,杨志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杨志明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3.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9月26日,法院认定杨志明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杨志明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23年11月17日,杨志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仲恺高新区东江科技园团委副书记苏冠酒后驾驶问题。2023年9月16日,苏冠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2023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苏冠作出罚款20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7日,苏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村治安联防队队员童耀文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5月20日,童耀文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童耀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鉴定,童耀文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判决童耀文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童耀文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23年9月27日,童耀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四、惠州市仲恺城发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负责人李伟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11月22日,李伟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3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3月17日,检察院对李伟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6月29日,李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五、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中学教师杨镇文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9月29日,杨镇文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就医时,与一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镇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杨镇文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8.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9月20日,检察院对杨镇文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20日,杨镇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六、仲恺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主任张富荣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2月8日,张富荣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张富荣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0.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5月12日,检察院对张富荣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30日,张富荣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酒驾如何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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