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第二十一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十七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八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第三十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三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三十六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