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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8-09-11    👁6436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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