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事故现场处理办法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新网 2008-09-01 👁793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一般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实行分级负责和领导审批制度。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交通事故,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3)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无法保护原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在紧急抢救伤者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并在使用后立即归还。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阐明交通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不得更改或隐瞒交通事故的事实真相。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8)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9)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0)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检验或签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肇事车辆或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有关证件。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第一步,也是处理事故的关键。要正确认定事故责任,一定要按照“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 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任事故也称意外事故,通常指预想不到或难以预防的事故。对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的责任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当事人逃逸并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的,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双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5)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3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和赔偿 (1)对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相关事宜。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进行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算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算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算起。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对于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指派不低于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6)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7)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根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法律为准绳。 (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以赔偿。 (9)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不能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10)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注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11)调解书生效后,赔偿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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