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三女”开车轧农民工案受审 只认故意伤害罪
8年前,她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今年,被迫流产后,她决定报复。
酒后,她驾驶红色“马3”,碾伤了无辜的农民工,只因他们是她男友工地上的农民工。被抓后,面对媒体,她曾态度嚣张。昨日,在法庭上,她终于低下了头。 【事件回顾】 “马三女”驾车轧农民工两次返回现场查看 2010年7月22日晚10时许,一辆红色马3轿车,从郑州市北环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北的广场南门进入后,从农民工王某肩膀上轧了过去。 接着,红色马3从北门第二次拐进小广场,冲向熟睡中的刘某后,跑了。 民警向目击者询问情况时,红色马3又悄悄返回。被人看到后,红色马3再次逃窜。事故致两名农民工被轧伤,其中1人轻伤、1人重伤。 7月24日,红色马3司机黎芳芳在大石桥SOHO广场被警方抓获。 11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黎芳芳提起公诉。两名在事件中受伤的农民工也分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被撞成重伤的刘某要求赔偿209267.72元,受了轻伤的王某索赔55407元。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马三女”低头:“撞人是为了报复男友” 被带上法庭后,黎芳芳一直低着头,不见了被抓时大喊“再拍把你的相机砸了”的嚣张气焰。 法官问她是否认罪时,她小声回答:“我认罪。但我是故意伤害,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她抹着眼泪说:“我撞人是为了报复男友(郭某),不是想危害公众。”而之所以选择去那个小广场撞人,也是因为知道郭某的工地就在旁边,觉得一定会有工人在那里。 在她看来,撞了郭某的工人,就能给郭某带来经济损失,从而达到报复郭某的目的。 黎芳芳承认,她开车撞人的念头始于今年4月,在被郭某逼迫打掉孩子之后。 7月22日那天,她和郭某吵架后去找朋友喝酒。其间,郭某打来电话说分手的事,还要求她赔他买车(肇事的红色马3)的10万块钱。 黎芳芳说,她当时气急了。“你就骗我吧,把我骗急了,我就开车到你工地上撞一圈。” 郭某说了句“你随便”,然后挂了电话。 越想越气,黎芳芳就开车来到了郭某工地旁的小广场,轧伤了农民工。 认“故意伤害罪”:“我认得那个农民工,就是要撞他” 庭审中,黎芳芳坚称她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是针对特定人的。 黎芳芳说,她认识受轻伤的农民工王某,以前在工地上见过他。事发时,她也知道轧的是王某,因为“看到了他的脸”。“我不是要撞所有人。我认得那个农民工(王某),就是要撞他。” 至于以前为何没说认识王某,黎芳芳解释称,“他们没问过我。” 在法官要求下,黎芳芳准确说出了王某的体貌特征,并当庭认出了坐在旁听席上的王某。 黎芳芳的辩护律师辩称,事发时,黎芳芳的车速只有20迈,还踩了刹车。而且,她是以农民工王某为目标,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 听到这里,王某着急地站了起来,正欲开口即被法警制止。在随后的采访中,他说,他以前既没听说过也没见过黎芳芳。“前天(12月26日)做法医鉴定的时候才认识的。” 王某说,他被轧时正在地上睡觉,背对着车,黎芳芳根本不可能看见他的脸。“她踩刹车也不是为了我,只是为了下台阶。” 如今,王某的右臂只能微微抬起,不能干活。 流下悔恨泪:“我会好好改过,我和家人尽力赔” 黎芳芳的辩护律师说,她是在案发后主动自首的。 综合证人证言,被抓前,黎芳芳曾说过“自首就自首,多少年我都认了”。 7月24日上午被抓前,黎芳芳还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要判多少年。 在朋友纷纷劝她投案自首时,黎芳芳决定给弟弟打个电话。还没来得及跟弟弟说明白出了什么事,她就被赶到的民警抓获了。 面对受伤农民工民事赔偿的要求,黎芳芳当庭大哭:“我没说不赔。我愿意尽最大努力(赔)。” “我这样做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我会好好改过,我和家人尽力赔。” 黎芳芳还说,她“不是想逃走”。第二次回去是想看看把人撞成什么样了,但是围观的人很多,有二三十人,“我很害怕,就走了。” 对话 “男人就会骗人” 休庭时,黎芳芳突然转过身来,对着旁听席上的母亲,跪倒在地,哭喊着:“妈,我错了。”庭审结束后,黎芳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你后悔吗? 黎芳芳:后悔。 记者:那你为什么要去撞无辜的农民工呢? 黎芳芳:当时心里恨,就是一时冲动。 记者:车是谁买的? 黎芳芳:我们两个一起买的。首付我掏了4万,他2万。但是车主是他。 记者:你们交往多久了? 黎芳芳:七八年了。他一直说离婚,然后和我在一起,可是一直没离,还逼我打掉孩子。我已经三十了,不知道以后还有没有机会生孩子。我很生气,气他骗我的感情。 记者:还想说什么? 黎芳芳:我最对不起我妈,她把我养这么大,我老气她。请她好好注意身体,我在监狱会好好改过。男人就会骗人。我不想说了。 链接 “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不同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