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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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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女学员学车途中猝死 法院判驾校无过错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新网    2017-08-12    👁5102  

  学车时猝死车中,家属状告驾校索赔36万元。

 

  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显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的健康问题。同月10日,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学员证。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李女士与另外三名学员到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集中,由一名教练安排上述四名学员进行路考的驾驶员培训。前三名学员轮流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后,约9时40分许,李女士接手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

  不料,意外很快发生了。驾驶了约800米,李女士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教练立即靠边停车。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员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东莞市大朗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为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法院:驾校对学员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对李女士进行培训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依法可以进行驾驶操作培训。

  其次,李女士家属称培训路段较为偏僻、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等存在过错,但案涉驾驶员培训过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次,事发当天,根据教练和其他学员反映,李女士事发前并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体异常,她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亦显示属于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椅让李女士进行身体放松及呼叫医疗救护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家属主张培训公司没有配备救治药品及随诊医疗人员,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件来看,该要求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延伸 哪些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申请人在报考驾照时,市交警支队都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相关体检报告。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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