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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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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 酒后飙车是重罪

编辑:刘妍    来源:车友报    2008-08-31    👁3122  

 

  近日,朝阳法院对因酒后在三环主路上飙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单向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2006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单向伟、王琳以及王子等人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造成连环事故,导致三车损坏、两名司机受伤。

  本案中,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希望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酒后驾车、操控失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但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非常轻微,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观点: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为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在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多项行为;而且在此过程中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非常明显。尤其是被告人单向伟在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后,车辆因撞击导致驾驶员前方视线已被遮挡,其仍强行驾驶车辆继续在高速上行驶,完全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自己的危险驾车之下,其主观故意尤为明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则法律规定应当加重处罚,即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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